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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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监狱刘付曾,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绥宁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罪犯刘付曾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刘付曾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