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3〕12号
|
||||||||
|
||||||||
浙江省第二监狱罪犯何和新,男,195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和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罪犯何和新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何和新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27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