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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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监狱罪犯朱良国,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浙0205刑初12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漏罪)经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以(2019)浙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现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3年7月3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朱良国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