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罚〔2022〕19号
|
||||||||
|
||||||||
浙江省第五监狱罪犯曹再卯,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因犯盗窃罪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3年7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曹再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收监疾病范围和标准》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曹再卯收监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