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罚〔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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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罪犯叶爱芬,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因犯职务侵占罪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2014年12月10日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21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叶爱芬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收监疾病范围和标准》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叶爱芬收监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