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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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湖监狱罪犯虞海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因犯抢劫罪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以(2019)浙090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人上诉,经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0年8月5日以(2020)浙09刑终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虞海挺的量刑,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二、被告人虞海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至2028年1月3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虞海挺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