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罚﹝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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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罪犯张凤钗,女,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因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以(2006)金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2年8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收监疾病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张凤钗收监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