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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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五监狱罪犯薛加茂,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以(2008)台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2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浙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刑一初字第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薛加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薛加茂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