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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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监狱罪犯林祥,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以(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9)甬宁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之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林祥的量刑和决定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二、被告人林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9)甬宁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之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33年5月9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林祥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