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罚﹝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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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罪犯孙佃萍,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因贩卖毒品罪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以(2014)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5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收监疾病范围和标准》第十四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孙佃萍收监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