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罚﹝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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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南湖监狱罪犯项中洲,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缙云县。因盗窃罪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杭萧刑初字第2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6年7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收监疾病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项中洲收监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