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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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五监狱罪犯沈位义,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以(2006)浙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7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浙刑一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沈位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的刑事裁定。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沈位义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1月1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