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21〕6号
|
||||||||
|
||||||||
浙江省第二监狱罪犯潘学泉,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以(2010)浙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潘学泉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