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罚﹝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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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监狱罪犯沈飞跃,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4年5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收监疾病范围和标准》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沈飞跃收监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