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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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监狱罪犯韩冬,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浙绍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0713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韩冬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
信息来源: 省监狱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