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浙监刑执〔201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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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罪犯张挺,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以(2016)浙0782刑初01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张挺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处 |